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聲請人 陳啓光 (即 陳天來胡秋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陳嘉琦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聲請人主張自己持有及繼承自陳天來及胡秋月之「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均已遺失,係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三件)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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