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03號債權人天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白龍興 債務人 陶明仁 上列債權人天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白龍興與債務人陶明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陶明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