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9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黃秀雅 債務人 黃秀芬 債務人 黃冠綺 兼法定代理 黃世英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秀雅、黃秀芬、黃冠綺、黃世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楊淑如 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債務人黃秀雅、黃秀芬、黃冠綺、黃世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