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0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何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伯霖於民國100年04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2年04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98,915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