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柯翠婷
柯君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姝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若原告認客觀上利益現難以衡量,則本件即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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