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12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曾志宏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以原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抗告人所犯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抗告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抗告人簽立之聲請定刑切結書在卷可參;原審審核卷附各該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於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犯罪時間均係於民國111年1月至6月間,各罪之犯罪類型:除附表編號1、9之②(本院附表編號為9-3)同為妨害公務案件、編號2之②(本院附表編號2-2)為傷害案件、編號5為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案件外,餘均為竊盜案件,其行為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又附表編號1至4業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編號9、10、13、14、17亦各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故本件定刑不得逾上揭應執行刑暨其餘各罪宣告刑合併之刑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暨整體評價抗告人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1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之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內部及外部界限之拘束。再者,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將因適用數罪併罰而產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在累計遞減的原則上,宜予各刑相加後酌減3分之1以上。又於定應執行刑案件中,更有減輕原刑期3分之2甚或10分之9的情形,本件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甚高,爰請求從輕從新量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具體而言,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或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本院之判斷:㈠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在案,附表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案件判決確定之前,而原審為附表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附表所示之罪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1至3-4、5、7、8、10-1至10-2、12、14-1至14-14、16、17-1至17-3、20-1、20-2所示之宣告刑得易科罰金,編號4-1至4-3、6-1至6-8、9-1至9-3、11、13-1至13-12、15-1至15-3、18、19-1至19-2、21所示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惟抗告人簽立聲請定刑切結書就上述各罪聲請定執行刑(執聲字第2428號卷第3-4頁),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茲檢察官以原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係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10月),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合計為有期徒刑25年10月),且未逾越前揭附表所示分別定應執行刑之總合(編號1至4-3,2-1至3-4、5,9-1至9-3,10-1至10-2,13-1至13-12,14-1至14-14,17-1至17-3部分曾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總和為17年5月),符合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固非無見。
㈡本件抗告人所犯67罪,除附表編號1、9-3為妨害公務案件、
編號2-2為傷害案件、編號5為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案件外(非竊盜部分合計刑度為2年1月),其餘均為竊盜案件。抗告人所犯竊盜案件雖多達63件,惟其竊盜或加重竊盜之犯罪事實均集中在111年1月至同年0月間,且其犯罪手段極為雷同,除竊取汽車1次、普通重型機車3次、重型機車前車殼1次及安全帽1次外,其餘有數次係竊取汽車或機車車牌,其餘絕大多數竊盜均係以自備鑰匙或棍棒、金屬銳器等打開兌幣機鎖頭、娃娃機門鎖或破壞兌幣機、娃娃機、零錢箱而竊取該等機器以及其內之現金或財物(詳見附表),每次竊得現金價值約在1萬元左右。至其所犯編號1、9-3之妨害公務案件,均係為逃避警方查緝所致;編號2-2之傷害案件係因行竊後與到場之被害人相互拉扯所造成;編號5之公共危險案件,則係發生過失傷害案件後害怕為警查獲而逃逸;犯罪動機均係因其一再觸犯竊盜犯行,擔憂為警查獲而需接受司法訴追方始違犯;抗告人之上開犯行雖顯示其法治觀念甚為薄弱,然其犯案時間係在密接之半年內為之,經判刑而被重複非難責任之程度較高;審酌抗告人所侵害之財產法益部分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又其持兇器犯案僅係用以破壞兌幣機等機器或卸除車牌,未曾持以對人造成傷害,犯罪地點多係在公開營業場所而非私人住處,被查獲後多坦承犯行不諱;兼衡抗告人犯案時年紀為40餘歲,自89年至今均陸續因竊盜、毒品、搶奪等案件入監執行,嗣後出監仍再持續犯案而不斷入監,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佐以抗告人於109年6月至000年0月間所犯竊盜22罪,甫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於同上時期所犯竊盜19罪以及放火燒燬其他物品等罪,則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1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有裁定2份存卷可參;是抗告人之素行固顯現其好逸惡勞、心存僥倖之特性,且刑罰反應力薄弱,惟亦反映出其不斷重複竊盜之病態性人格,實宜選擇切合之矯治方式以協助其更生,俾免發生刑罰與責任背離之不合理現象;綜合上述各節,暨考量抗告人之人格特性、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與矯治程度,並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認原裁定就附表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容有過重。抗告人以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不當為由,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又原審已就附表所示各罪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本院係依原審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再行裁量,故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受刑人之審級利益;爰依上述應遵循之裁量準則,綜合審酌本案各項情節,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編號1.2-1.2-2.罪名妨害公務攜帶兇器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4日凌晨3時36分許111年2月14日3時33分許111年2月14日3時33分許犯罪態樣因無照駕駛遇員警巡邏而規避查緝,先未減速停車受檢驅車逃逸,後自撞安全島後又倒車衝撞警車後逃逸,致警車左側車門及左側車頭受損持電鑽、拔釘器、套銅板手各1支破壞選物販賣店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5,040元徒手毆打 鄭棟坤 臉部、咬鄭棟坤手部並互相拉扯,致 鄭東坤 受有頭部未明示部位鈍傷、右側手部開放性咬傷、下唇擦傷、左側手部擦傷、右側手軸擦傷等傷害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訴偵字第175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33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3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49號111年度審訴字第649號111年度審訴字第649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0日111年8月24日111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49號111年度審訴字第649號111年度審訴字第649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26日111年9月28日111年9月28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2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22號(編號2-1、2-2經111年度審訴字第6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編號1~4-3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編號2-1~3-4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6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編號2-1~3-4、5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得易科編號1-4-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
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6日23時許111年1月7日2時許111年2月9日4時8分犯罪態樣竊取車輛1輛竊取車牌1面持鐵棍1支,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1萬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58、3007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58、3007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58、300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30日111年9月30日111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9日111年11月9日111年11月9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22號編號2-1~3-4、5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得易科編號1~4-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3-4.4-1.4-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9日4時12分111年4月4日凌晨5時38分許111年04月10日凌晨3時40分許犯罪態樣持鐵棍1支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約3萬5,000元持鐵棒1支撬開店內選物販賣機零錢箱之鎖頭,竊取零錢箱1個、零錢箱內現金2萬元持鐵棒1支破壞選物販賣機零錢箱之鎖頭,竊取零錢箱內現金約6,000元、零錢箱1個,並於現場竊取監視器主機1台、硬碟1個、中華電信網路盒1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58、30071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71、25380、2916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71、25380、291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30日111年11月17日111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9日111年12月30日111年12月30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22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1號編號2-1~3-4、5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得易科編號1~4-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編號1~4-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編號4-3.5.6-1.罪名攜帶兇器竊盜公共危險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15日凌晨4時20分許111年1月13日8時許111年2月3日凌晨2時52分許犯罪態樣持金屬板手1支撬開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1萬元、零錢盒1個、兌幣機馬達1個騎乘重型機車於對向車道有來車交會時,利用來車道超車,致對向車道之騎士自摔受有頭部外傷及多處挫擦傷,於肇事後騎車逃逸離去持鐵棍2支破壞置於停車場內之繳費機,竊取繳費機內現金1,050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71、25380、2916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38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0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7日112年1月10日111年10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0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確定日期111年12月30日112年3月6日112年2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90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4號編號1~4-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編號2-1~3-4、5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得易科編號6-2.6-3.6-4.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3日凌晨3時33分許111年2月10日凌晨3時33分許111年2月10日凌晨3時52分許犯罪態樣持鐵棍1支,破壞置於洗車場內之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現金4萬元持十字起子1支,破壞並拆卸重型機車前車殼,竊取重型機車前車殼1片持十字起子1支,破壞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現金23,000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6日111年10月6日111年10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確定日期112年2月15日112年2月15日112年2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4號編號6-5.6-66-7.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02月19日凌晨1時35分許111年02月10日凌晨2時59分111年02月22日凌晨4時45分許犯罪態樣竊取普通重型機車1輛持鐵棍1支,破壞置於娃娃機內之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現金1萬元持鐵棍1支,破壞置於洗衣店內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盒子1個、現金8,000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6日111年10月6日111年10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確定日期112年2月15日112年2月15日112年2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4號編號6-8.7.8.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8日凌晨3時3分許111年2月22日凌晨4時8分許111年5月12日0時15分許犯罪態樣持鐵棍1支、一字起子1支,破壞置於娃娃機台店內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3萬元甲○○持鐵棍破壞兌幣機上鎖頭2個並令其不堪用,雖欲以此方式竊取其內零錢,惟因無法開啟兌幣機上其他鎖頭而未遂持不詳物品,破壞店內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現金2萬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苗簡字第1399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6日111年10月6日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111年度苗簡字第1399號確定日期112年2月15日112年2月15日112年3月1日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4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5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9號
編號9-1.9-2.9-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15日2時52分許111年4月16日4時28分許111年6月8日21時許犯罪態樣持螺絲起子、尖嘴鉗、電動起子等工具,破壞兌幣機門鎖,竊取兌幣機之出幣機1台(價值1萬元)、兌幣機內現金1萬4,000元持螺絲起子、尖嘴鉗、電動起子等工具,破壞兌幣機門及鎖頭,竊取兌幣機內出幣機1台(價值5,000元)、兌幣機內現金1萬6,000元為逃避員警拘提,遂駕駛自用小客車先朝執行拘提之員警方向衝撞,後衝撞員警駕駛之偵防車,並在逃避警方查緝途中衝撞停在停車場的兩部小客車。復為躲避警方查緝,以闖紅燈、蛇行、逆向行駛等危險方式駕駛小客車,致生人車往來之危險。嗣於遭警員駕駛警車阻攔時,踩油門前後衝撞警車企圖逃逸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55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55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5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6日111年12月6日111年12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11日112年1月11日112年1月11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82號(編號9-1~9-3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不得易科)編號10-1.10-2.11.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12日凌晨2時5分許111年5月12日凌晨3時30分許111年4月13日5時19分許犯罪態樣持木棍1支,破壞娃娃機店內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6,000元、兌幣機1台持木棍1支,破壞娃娃機店內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1萬2,000元持鐵棍1支,破壞兌幣機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2萬1,400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869、816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869、8162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85號111年度易字第585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172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日112年2月1日112年3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85號111年度易字第585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172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日112年3月2日112年4月11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9號(編號10-1、10-2經苗栗地院111年易字第5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35號編號12.13-1.13-2.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1日凌晨4時51分許111年2月14日3時24分許111年2月14日2時31分許犯罪態樣持不明工具,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馬達1組、現金4,000元持套筒板手、拔釘器撬開他人之儲值機,竊取現金2,000元持拔釘器撬開他人之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零錢箱1個、現金1萬3,000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960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54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7日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54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3日112年04月14日112年04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1號(編號13-1~13-1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不得易科)
編號13-3.13-4.13-5.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日4時53分許111年4月12日3時38分許111年4月12日4時40分許犯罪態樣持拔釘器、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數幣機1台(價值2萬5,000元)、現金2萬3,000元持螺絲起子撬開娃娃機內零錢箱,竊取零錢箱1個(價值8,000元)、現金2,500元持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3萬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1號(編號13-1~13-1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不得易科)編號13-6.13-7.13-8.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4日3時15分許111年5月3日3時許111年4月23日4時48分許犯罪態樣持老虎鉗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2萬元持老虎鉗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9萬元持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馬達1個(價值7,000元)、現金1萬8,000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1號(編號13-1~13-1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不得易科)編號13-9.13-10.13-11.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4日3時44分許111年5月9日4時7分許111年4月23日3時2分許犯罪態樣持螺絲起子敲開兌幣機,竊取現金4萬元持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6,000元持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1萬2,000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1號(編號13-1~13-1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不得易科)編號13-12.14-1.14-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8日2時41分許111年4月9日3時12分許111年2月21日0時58分許犯罪態樣持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1萬1,000元見 蘇哲玄 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遂發動該機車,竊取普通重型機車1台見 范家鳳 所有之安全帽(價值1,500元)置於普通重型機車後照鏡上,遂竊取安全帽1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1號(編號13-1~13-1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不得易科)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2號(編號14-1~14-14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得易科)編號14-3.14-4.1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17日5時許111年4月9日3時35分許111年4月16日2時15分許犯罪態樣以不詳方式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6萬元以自備鑰匙開啟夾娃娃機臺門鎖後,竊取娃娃機臺內遙控器車2台持棍子撬開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數幣機1臺、現金3萬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2號(編號14-1~14-14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得易科)編號14-6.14-7.14-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17日4時30分許111年5月5日1時49分許111年4月23日3時55分許犯罪態樣以不詳方式打開娃娃機大鎖,竊取現金3,000元竊取自用小客車之前後車牌2面以自備鑰匙開啟夾娃娃機臺門鎖後,竊取娃娃機台內遙控汽車3台、現金2,500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2號(編號14-1~14-14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得易科)
編號14-9.14-10.14-1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7日2時20分許111年4月27日3時許111年4月27日3時33分許犯罪態樣竊取數幣機(價值3,500元)一台竊取普通重型機車車牌1面以自備鑰匙開啟夾娃娃機台門鎖後,竊取兌幣馬達1個(價值1萬元)、現金9,000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2號(編號14-1~14-14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得易科)編號14-12.14-13.14-1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11日3時54分許111年4月20日0時許111年4月21日1時50分許犯罪態樣竊取自用小客車車牌1面見 胡峻斌 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遂發動該機車,竊取普通重型機車1台以不詳方式打開店家倉庫,竊取放在倉庫內的電子商品2盒(價值合計400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2號(編號14-1~14-14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得易科)編號15-1.15-2.15-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4日凌晨2時34分許111年5月26日凌晨0時18分許111年6月8日凌晨5時21分至5時30分許止犯罪態樣持螺絲起子1把破壞娃娃機之鎖頭,竊取零錢箱1個、現金3,000元持金屬螺絲起子1把、板手1把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零件1組、現金2萬4,000元持螺絲起子1把、梅花板手1把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零錢箱1個、現金1萬2,000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44、47826、48978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44、47826、48978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44、47826、489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1日112年4月11日112年4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31號編號16.17-1.17-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8日5時19分許111年6月3日凌晨2時37分前某時111年6月3日凌晨2時37分前某時犯罪態樣竊取自用小客車車牌2面竊取普通重型機車車牌1面竊取自用小客車車牌1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44、47826、48978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90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1日112年04月28日112年0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06月06日112年06月0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32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24號(編號17-1~17-3經台北地院112年審簡字第7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編號17-3.18.19-1.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3日凌晨2時37分許111年5月15日凌晨4時47分許111年4月22日凌晨3時52分許犯罪態樣持鑰匙打開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現金4萬元以木棍破壞兌幣機零錢箱之鎖頭,竊取現金1萬6,000元持電鑽1支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馬達1個、鎖頭1個、現金1萬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9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28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08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8日112年3月24日112年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08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確定日期112年6月6日112年5月2日112年7月5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24號(編號17-1~17-3經台北地院112年審簡字第7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1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35號編號19-2.20-1.20-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6日凌晨3時31分許111年4月22日1時許111年5月2日凌晨4時48分許犯罪態樣持老虎鉗1把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現金2萬5,000元竊取普通重型機車車牌1面以自備鑰匙打開兌幣機之鎖頭,竊取零錢箱1個、現金1萬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2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2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25日112年5月25日112年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確定日期112年7月5日112年7月5日112年7月5日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35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36號
編號21.罪名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6日凌晨3時49分犯罪態樣持螺絲起子1把破壞換幣機,竊取現金2萬元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審易字第605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審易字第605號確定日期112年7月17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