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秀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秀靜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2年度偵字第33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拉拉熊手機殼等20項(詳該署
102年度保字第643號)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侯秀靜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前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3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字號緩起訴處分書、嘉義地檢署102年度緩護命字第196號、102年度緩護勞字第44號觀護卷宗、102年度緩字第52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足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參嘉義地檢署102年度保字第643號所示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皆為仿冒品,復有附卷之鑑定報告書、鑑識證明、鑑定證明書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件在卷可參,應認均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無訛,依前開規定,自應對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至聲請人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其依據,本院仍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論參照)。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仿冒拉拉熊手機保護殼│3個│見嘉義地│├──┼────────────────┼───┤檢署102││2│仿冒拉拉熊貼紙│12張│年度保字│├──┼────────────────┼───┤第643號││3│仿冒拉拉熊手機裝飾品│12個│扣押物品│├──┼────────────────┼───┤清單││4│仿冒HelloKitty手機保護殼│4個││├──┼────────────────┼───┤││5│仿冒HelloKitty手機裝飾品│8個││├──┼────────────────┼───┤││6│仿冒HelloKitty貼紙│18張││├──┼────────────────┼───┤││7│仿冒MyMelody手機保護殼│2個││├──┼────────────────┼───┤││8│仿冒MyMelody手機裝飾品│2個││├──┼────────────────┼───┤││9│仿冒LittleTwinStars手機保護殼│2個││├──┼────────────────┼───┤││10│仿冒CATHKIDSTON手機保護殼│16個││├──┼────────────────┼───┤││11│仿冒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手機保護│8個││││殼│││├──┼────────────────┼───┤││12│仿冒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貼紙│3張││├──┼────────────────┼───┤││13│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圖樣手機保護殼│6個││├──┼────────────────┼───┤││14│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圖樣手機裝飾品│10個││├──┼────────────────┼───┤││15│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手機保護殼│3個││├──┼────────────────┼───┤││16│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手機裝飾品│3個││├──┼────────────────┼───┤││17│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手機裝飾品│6個││├──┼────────────────┼───┤││18│仿冒agnesb.商標圖樣手機保護殼│6個││├──┼────────────────┼───┤││19│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手│2個││││機保護殼│││├──┼────────────────┼───┤││20│仿冒史奴比商標圖樣手機保護殼│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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