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採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137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 巫昀熙 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毓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採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137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 巫昀熙 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