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採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137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 巫昀熙 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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