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頤如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105年1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等)。並應提出聲請人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二、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配偶及二名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前開說明所應載明事項,並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陳明其配偶及二名子女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及提出相關證明。又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及二名子女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證明(含伙食費、交通、、手機費用、水電瓦斯費用、有線電視費用、市話話費、勞保費、健保費、雜支費用及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應提出其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用之細項、金額及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