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11號
104年度交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