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5樓之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1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其於民國97年9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942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12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2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