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秩字第七四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屏警
分刑秩字第○九三○○○九○五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處罰鍰新
臺幣貳萬元。
漁船用柴油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六時許。
㈡地點:高雄縣○○鄉○○村○○路。
㈢行為:以營業大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一萬八千六百八十公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經濟部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會報執行小組配合警方取
締地下油行現場查獲物品登記、流量計印數機發油紀錄單各一份及照片二張附卷
可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蔡莉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