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568號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和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票號0000000之發票日為101年4月28日,不得於發票日前提示,請 陳明 正確提示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