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蘇志成 律師即 邱文明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第三人邱文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