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陳正熙 被告 劉懷仁 訴訟代理人 劉昆典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819號,原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