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3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三路8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存續之法人,且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濟部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卷可參,足認原告之法人人格同一,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購置機械設備之需要,於民國90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仟萬元,並分別訂立中長期放款合約及放款增補合約書,借款期間為6年,自91年2月27日起至97年2月27日止,約定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45機動計息,如郵儲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即日隨同調整,又被告屆期未清償,原告得自約定清償日或依約宣告提前到期之日起,其利率按原告銀行之放款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4.5浮動計息,按月計收,而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催繳,被告業於95年7月27日還清本金,惟自95年2月1日起至95年7月26日止之利息535,046元迄未清償,經原告依放款合約第1條及第19條規定,於95年7月31日寄發新竹科學園郵局第377號存證信函宣告放款本息全部到期,則被告業已喪失分期清償之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惟屢經催索,被告仍迄未給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5,046元,及自9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3.615,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則以訴外人丙○○已非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現金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而未清償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長期放款合約、放款增補合約書、交科發字第9415100169號函、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其他中期擔保放款明細分類帳、(應收利息)明細分類帳、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年息)、新竹科學園郵局第377號存證信函各乙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
㈡、雖原告主張自9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
3.615為計算違約金利率之標準云云,惟依兩造訂立之放款增補合約書第1條及原告交科發字第9415100169號函,自94年7月1日起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45機動計息,如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即日隨同調整,是被告自95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其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94年12月30日為百分之
2.045,95年4月10日為百分之2.105,95年7月7日為百分之
2.165,有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在卷可稽,則依上開約定,自95年2月1日起至95年4月9日止,其利率應為百分之3.495,自95年4月10日起至95年7月6日止,其利率為百分之3.555,自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率為百分之3.615。準此,原告主張全依年息百分之3.615以計算違約金利率,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至訴外人丙○○是否已非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屬原告與訴外人丙○○間之爭議,自與本案無涉,亦非本院於本案中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五、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惟原告並未聲請假執行,被告之聲請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編│本金│約定利率│應付之逾期違約金│││(新臺幣)├─────────┬─────┼───────┬──────────────┤│號││起訖日│利率│起訖日│利率│├─┼──────┼─────────┼─────┼───────┼──────────────┤│1│535,046元│自95年2月1日起至95│年息百分之│自95年2月1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年4月9日│3.495│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自95年4月10日起至│年息百分之││││││95年7月6日│3.555│││├─┼──────┼─────────┼─────┤│││││自95年7月7日起至清│年息百分之││││││償日止│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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