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裕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裕昕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