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12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㈠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每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丙○○、丁○○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