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惠 被告 洪登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義忠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