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玉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玉玄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1年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8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玉玄前於99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同年間,因7次加重竊盜、2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0
7號判決分別就7次加重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10月、11月、9月、10月、11月(下稱第②至⑧案)、就2次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下稱第⑨⑩案),雖經上訴,繼經臺中高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18號判決就第②案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就第③至⑩案均駁回上訴而確定;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⑪案);10
2年間,因2次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9
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下稱第⑫⑬案),上開第①至⑬案件,繼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其另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易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⑭案);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⑮案),上開第⑭⑮案,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2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等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6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0月2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6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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