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彥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220號、第40158號、110年度偵字第3074號、第11092號、第24726號、第24860號、第38308號、111年度偵字第2248號、第14977號、第170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紀彥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紀彥銘於民國109年3月間某日前,經不知情友人 陳建弘 (所涉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網路銀行密碼,不知情友人 張庭毓 (所涉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提供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網路銀行密碼,不知情友人 王若薰 (所涉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網路銀行密碼,及 曾尉 (所涉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提供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以及紀彥銘自己所申辦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號,隨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下稱成年詐騙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成年詐騙者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紀彥銘依該成年詐騙者之指示轉出。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 林榆涵 、 朱育亭 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劉秀真 、 蔡孟樺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龔于瑄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蔡伯典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黃寶珠 訴由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 楊理惠 、 胡方美鸞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 張育瑄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李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劉百城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告訴人林榆涵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述及同案被告王若薰、陳建弘、另案被告曾尉、 李仁達 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林榆涵、朱育亭、劉秀真、張育瑄、楊理惠、胡方美鸞、蔡孟樺、劉百城提供之匯款紀錄、告訴人林榆涵、張育瑄、蔡孟樺、劉百城提出之對話紀錄、附表所示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有愛感謝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可資為憑,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與成年詐騙者以本件手法行騙,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而僅提供附表所示之帳戶並依成年詐騙者指示將詐騙款項轉出至指定帳戶,惟其與成年詐騙者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就全部行為負責,論以共同正犯。次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查就附表編號9、10部分,成年詐騙者假冒公務員使告訴人楊理惠、胡方美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詐騙方式固屬以冒用公務員名義而犯之,然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知悉詐騙不法份子所使用之具體犯罪手法,是依「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之刑法原理,尚難認為被告對上揭加重要件部分有所認識,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成年詐騙者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為上開12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不同,且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共同參與詐欺犯行,行為可訾,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本院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因實行本件犯罪而獲利,無從認為被告有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朝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漢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1林榆涵於109年3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遇你」向告訴人林榆涵佯稱有投資管道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榆涵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4月16日16時56分1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已據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王若薰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無無109年4月17日14時23分13萬元2朱育亭於109年4月8日向告訴人朱育亭佯稱有投資管道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朱育亭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4月16日13時25分9萬3,000元3劉秀真於109年4月1日22時3分許,以暱稱「 老吳 」使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告訴人劉秀真,並佯稱其公司有一組可精準控制彩球博奕得獎數字之號碼,要求劉秀真下注,再以協助處理海外保險、財務保釋金云云,要求劉秀真匯款,劉秀真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4月3日10時27分3萬元陳建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4龔于瑄於109年3月16日向告訴人龔于瑄佯稱有投資管道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龔于瑄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4月7日13時45分6萬元 張庭毓台 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無無5蔡伯典於109年9月13日向告訴人蔡伯典佯稱有投資管道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伯典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9月13日14時2分2萬元 倪冬竹 (所涉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紀彥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無6張育瑄於109年3月向告訴人張育瑄佯稱有投資管道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育瑄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3月31日12時18分2萬元陳建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無7黃寶珠於109年3月8日透過臉書自稱「 許振鵬 」向告訴人黃寶珠聯絡,並以下注六合彩為由要求告訴人黃寶珠匯款云云。109年4月1日14時35分15萬元陳建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無8李寧於109年3月間使用交友平台網站與告訴人李寧聯絡,並使用LINE暱稱「 陳子龍 」,佯稱可代為操作澳門威尼斯人網站平台云云。109年4月2日13時12分2000元曾 尉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無109年4月3日12時40分1500元9楊理惠於110年1月8日或9日間之某時,佯為「 陳正國 警員」、「高姓警員」、「 黃敏昌 檢察官」等人,致電告訴人楊理惠稱:其遭冒名詐取健保費,須將其名下款項匯款至法院查證等語,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月8日11時43分38萬元 林建銘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所涉詐欺部分,另案偵辦)有愛感謝有限公司(紀彥銘名義設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紀彥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110年1月13日11時51分40萬元110年1月14日10時38分125萬元110年1月15日11時42分15萬元10胡方美鸞於110年1月12日上午10時許,佯為「陳正國警員」,致電告訴人胡方美鸞稱:其涉有人頭帳號案件,「黃姓檢察官」則係其案件擔保人,因承辦相關案件將遭法院關押,須將其名下款項匯款至法院保釋等語,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月15日15時27分50萬元11蔡孟樺於109年6月20日向告訴人蔡孟樺佯稱有投資管道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孟樺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6月23日19時12分6000元李仁達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號(所涉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紀彥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109年6月24日16時55分6000元109年6月24日20時7分6000元109年6月24日21時43分5000元12劉百城於109年4月7日11時35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百城聯繫,向其佯稱其在防毒軟體公司上班,因發覺澳門威尼斯人公司網站有漏洞,可免費中博弈彩金,惟需先行借款並配合匯款云云。109年4月7日11時35分7萬元曾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