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3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涂梅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