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唐乙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一貫道發一崇德教育協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依勞動基準法第9、10、12、13、
19、20條,據債務人成立目的為以大眾傳播方式,點破僵局,訓練、輔導;防礙行為及基本人權的判讀,以增進社會福祉云云。依聲請人所述之請求原因事實於法律上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