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92號聲請人 賈玉西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惟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表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
二、如更改聲請人,請併於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及提出以該權利人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