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2號
原告 張世岳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朱冠菱 律師
被告 廖冠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96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6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
法官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