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12號上訴人即被告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桂枝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檢附足額之上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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