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067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劉庭光

被告 徐帆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新臺幣/民國)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息

期間

年息

期間

6,778元

2.095%

自112年4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0.2595%

自112年5月9日起至112年11月8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0%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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