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謝旻辰 被告 陳仕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蕙伶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