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廖坤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坤田於民國91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93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12日止累計101,357元正未給付,其中39,271元為本金;59,533元為利息;2,55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坤田於民國92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93年0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12日止累計60,192元正未給付,其中20,218元為本金;39,89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9,271元│104年1月13日起│14.25%│無│無││││至清償日止││││├─┼────────┼─────────┼────┼─────────┼────┤│2│20,218元│104年1月13日起│18.25%│無│無││││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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