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086元,及其中新臺幣17,726元,自民國98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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