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益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