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352號
原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訴訟代理人  張彤綾
       蔡佳宸
被   告  鍾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培訓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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