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7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720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
 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原告登記資料,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
 人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