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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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債務人 陳芃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玖佰 肆拾捌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488,854元陳芃棣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1,834元陳芃棣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年息0.236%新臺幣9,488,854元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10日止年息0.236%新臺幣9,488,854元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年息0.472%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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