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莊貽雯 債務人 莊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九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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