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9號原告 錡玉梅 訴訟代理人 簡駿良 被告 陳耀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治法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梁家贏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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