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自字第8號自訴人 羅文斌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羅文斌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如逾期仍未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佑嘉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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