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55號聲請人鉅商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人 相對人 簡聖銘 相對人 趙貴英 相對人 林盛富 相對人 劉怡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聖銘、趙貴英、林盛富、劉怡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簡聖銘、趙貴英、林盛富、劉怡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之金額為多少。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