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2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坤展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業據臺灣高雄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60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並已於100年1月28日屆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於網路上購得自行觀賞後,再據以重製於網路上販售;或於網路上接受定單,再向其他買家購入後轉售,屬非法重製物;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犯本罪或預備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機神兵團-雷神(OVA版)DVD1套│2片│├──┼───────────────┼───┤│2│電光超人(TV版)DVD1套│10片│├──┼───────────────┼───┤│3│勇者特急(TV版)DVD1套│6片│├──┼───────────────┼───┤│4│魔法提琴手I+II(二部TV版)DVD1│6片│││套││├──┼───────────────┼───┤│5│人造人間-電磁超金剛(TV+OVA版│4片│││)DVD1套││├──┼───────────────┼───┤│6│銀裝騎攻(TV版)DVD1套│4片│├──┼───────────────┼───┤│7│快傑蒸氣偵探團VS怪盜夜之魅影(│3片│││TV版)DVD1套││├──┼───────────────┼───┤│8│沉默的未知-魔星戰記(TV版)│3片│││DVD1套││├──┼───────────────┼───┤│9│秀逗魔導士-第一部(TV版)DVD1│3片│││套││├──┼───────────────┼───┤│10│變形金剛-超能勇士I-霸王龍VS│3片│││巨無霸(3D製作TV版)DVD1套││├──┼───────────────┼───┤│11│對拷機│1台│├──┼───────────────┼───┤│12│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1組│││各1個)││├──┼───────────────┼───┤│13│郵局掛號函件執據│6張│├──┼───────────────┼───┤│14│空白光碟│50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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