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9號上訴人 柳川英明 被上訴人 白光雄
白秋惠 白琇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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