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9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31日上午10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
表及放款利率暨期限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