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周進梅 反訴被告即原告 林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並於書狀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倘異議人所提出之書狀未為上開記載,且未於分配期日1日前完成補正程序,其異議即不合法定程式,不生異議之法效,自無由異議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解決該爭端之餘地。是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須經合法之異議程序,此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如未經合法之異議程序,該分配異議之訴,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意旨、104年度台抗字第2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920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
國107年12月5日所作成之分配表,乃改定於108年1月10日實行分配,且反訴原告於收受改分配通知函後,並未依法具狀對分配表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反訴原告既未依法聲明異議,依上說明,其自無由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反訴,應認本件反訴原告所提反訴不合程式,且已無從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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