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18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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