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13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黃蔡月美 債務人 黃怡蓉 債務人 黃泰得 債務人 黃金得 債務人 黃再得
一、債務人黃蔡月美、黃怡蓉、黃泰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正雄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債權人提出之護照資料,債務人黃金得、黃再得係旅居外國,且未設籍於債權人 陳報 之臺中市○○區○○路○○○號,其聲請依法無從准許。是本支付命令此部分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