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3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世堯於民國100年7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在位於彰化縣○○鄉○○村○○○路之百姓公廟前,因不滿 孫榮章 在該處大聲喧嘩,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持鐵管敲打孫榮章之頭部,致孫榮章受有頭部挫傷併頭皮3x0.1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孫榮章告訴被告前述傷害犯行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和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黃玉琪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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