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建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賢良 訴訟代理人 楊士榤
徐彥 被上訴人保羅密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緁戎 訴訟代理人 劉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吳怡嫺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