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明傑 被告 洪智禎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儀婧 律師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楊明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