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38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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