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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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432號聲請人 楊超 相對人 何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0343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10年6月8日2,000,000元110年6月24日110年6月24日CH0000000002110年9月3日3,000,000元110年9月28日110年9月28日CHNO543401003111年8月15日1,500,000元111年7月1日111年7月1日CH0000000004111年11月2日580,000元111年11月20日111年11月20日CH0000000005112年2月1日2,000,000元112年3月1日112年3月1日CH0000000006112年5月1日2,500,000元112年6月1日112年6月1日CHNO543407007112年11月1日2,500,000元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1日CHNO54341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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