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870號債權人 沈銘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佘鴻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XS0000000之支票,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該支票之受款人為案外人 陳奕廷 )。
二、債務人佘鴻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